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2020年12月04日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4日 2020年12月04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目的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等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今年国务院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为适应新时期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管理,抓实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位,制定《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要求,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我省范围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主要包括利用高炮开展人工防雹、火箭开展人工防雹或人工增雨、飞机开展人工增雨的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涉及机构类型、作业地点的选取、作业设施、作业人员和作业制度等要求,需要细化明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基本要求,切实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能力。

根据《气象法》《民用航空法》《劳动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安全检查规范》《37mm高炮增雨防雹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要求》《37mm高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安全射界图绘制规范》《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站安全射界图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建设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安全检查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具体要求,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进行了明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如下内容:

1.《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利用飞机、火箭作业装备开展人工增雨的单位和利用火箭、高炮作业装备开展人工防雹的单位。作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可包括地面固定高炮作业、地面固定火箭作业、地面流动火箭作业、飞机作业等一项或几项业务;

2.从事地面固定高炮或火箭作业的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应为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式设立的机构,有达到要求的作业地点、作业设施、作业人员和完整的作业制度,并且做到相关制度悬挂上墙;

3.从事地面流动火箭作业的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应为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设立的机构,有达到以下要求的火箭作业预设阵地、作业设施、作业人员和完整的作业制度,并且做到相关制度悬挂上墙;

4.从事人工影响天气飞机作业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应为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设立的机构,有达到要求的作业设施、作业人员和作业制度。

5.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职责和作业单位职责。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影作业单位的核查确认并向省局报备。省气象局负责省人影办的核查确认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作业单位应当在条件确认的范围内规范、安全作业。鼓励作业单位利用地面燃焰炉、燃气炮等新型作业装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