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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9月23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7月25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34条。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气象灾害预防

气象灾害重在预防。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一是规定依法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备案,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二是确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三是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防职责,及时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电力、通信线路、供暖设施等的检查,保证水、电、气、暖和道路交通、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四是分灾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暴雨、寒潮、暴雪、低温、大雾、霾等灾害预警发布后的预防职责,五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御职责,规定其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备、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日常维护,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二)关于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及时准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础。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加强气象观测站等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特别是加强大型农业园区、示范区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健全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系统。二是规定保护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要求在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三是要求气象部门加强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四是强化气象灾害预警权威性,在统一发布制度的基础上,对暴雨、暴雪、台风、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时播发。五是强调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六是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做到应急广播系统行政村全覆盖,并明确基层组织村(居)民委会的职责。

(三)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够有效减少气象灾害损失。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一是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启动,并首次提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二是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措施,同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的应急措施也做了单独说明。三是明确了暴雨、暴雪、霾、台风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应急措施。四是要求市、县、乡(镇)政府进行灾害损失调查统计应如实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强调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虚报气象灾害情况。

(四)关于社会参与

防灾减灾工作离不开社会的普遍参与,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灾后自救互救等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二是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融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三是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和科普宣传栏目。四是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同时,要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无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仅规定了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立法亮点

一是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职责分工。《条例》规定了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并将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及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同时,《条例》还就社会参与做出专章规定,要求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是设立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条例》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这些措施和要求,真正了落实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相关主体责任。

三是强化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条例》规定,“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持续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将应急广播系统覆盖到省内所有行政村,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可以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依据。

四是提出了我省常见气象灾害的具体防御措施。《条例》强化了“以防为主”的气象灾害防御新理念。针对我省常见的暴雨、暴雪、台风、大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依据这些气象灾害在城乡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很强的科学防御措施。并且考虑到气象灾害在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暴雨、暴雪、霾、台风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停课等措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等防御措施。

六是完善了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当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从制定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和解除应急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从法律层面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应急处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