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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 危害气象设施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且属于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且属于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3 | 雷电防护管理类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4 | 雷电防护管理类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5 | 雷电防护管理类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6 | 雷电防护管理类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且属于首次违法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7 | 雷电防护管理类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且属于首次违法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8 | 雷电防护管理类 | 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 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的防雷装置,且属于首次违法 |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 违法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9 | 升放气球管理类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0 | 升放气球管理类 |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1 | 升放气球管理类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2 | 升放气球管理类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3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4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5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盖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6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7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8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19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 未备案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0 | 气象数据管理类 |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1 | 气象数据管理类 |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2 | 气象数据管理类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3 | 气象数据管理类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4 | 气象数据管理类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5 | 气象数据管理类 |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6 | 其他类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7 | 其他类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8 | 其他类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
29 | 其他类 | 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市、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