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辽宁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4日 2020年12月04日 文号:辽气发〔2020〕99号
效用状态:有效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管理办法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气象局

                                          2020年12月4日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是指利用飞机、火箭作业装备开展人工增雨的单位和利用火箭、高炮作业装备开展人工防雹的单位。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可包括地面固定高炮作业、地面固定火箭作业、地面流动火箭作业、飞机作业等一项或几项业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业务范围分别达到相应的条件。

第三条 从事地面固定高炮或火箭作业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式设立的机构。

(二)有达到以下要求的作业地点:

1.距离居民区500米以上。

2.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上。

3.距离城镇、油库、重要电力设施、国道、高铁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公里以上。

4.火箭作业点至少有一个仰角范围大于等于10度、方位角范围大于等于15度的安全射界。高炮作业点至少有一个极坐标径向大于等于1500米、极坐标切向大于等于1000米的安全射界。

5.作业装备安全射界的发射方向180度、300米半径范围内无高大树木和建筑物等。

(注:1.居民区是指常住人口大于50人的居民点。

2.极坐标径向为高炮炮管轴线方向在水平面的投影方向、极坐标切向为水平面上垂直于极坐标径向的方向。)

(三)有达到以下要求的作业设施:

1.有值班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有休息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3.有混凝土框架或钢结构的装备库。

4.有配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弹药保险柜且24小时有人值守的弹药临时存储场所。

5.有新购置或年检合格的高炮、火箭。

6.有围墙或围栏。

7.有射击平台(37mm高炮或火箭射击平台半径不小于3.5米,57mm高炮射击平台半径不小于5米;与建筑物距离30米以上;地面平整、夯实硬化(炮脚接触地面处不硬化);设置方向标识;设置禁射标识)。

8.有防雷设施,且检测合格。

9.有视频监控,对射击平台、装备库、弹药临时存储库等重点部位实时监控。

10.有作业单位名称标识牌、作业公告牌和防火、防雷、防爆等安全警示牌。

(四)有达到以下要求的作业人员:

1.开展高炮作业的单位有高炮作业人员4人及以上(经高炮自动化改造后的作业单位高炮作业人员可以为3人及以上),作业人员中应有1人任炮长。开展火箭作业的单位有火箭作业人员2人及以上。

2.作业人员符合从业基本要求(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60周岁;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高不低于155厘米、两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9、四肢运动正常、无精神病史、无红绿色盲、双耳无重度听力障碍;无违法犯罪记录)。

3.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应当熟练掌握相应的高炮或火箭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4.作业人员与作业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5.作业人员有作业单位购买的相应人身意外保险。

(五)有以下作业制度:

1.有安全射界图。

2.有安全责任制。

3.有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4.有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有作业前安全教育制度。

6.有作业操作规程。

7.有作业空域申请制度。

8.有“高炮作业十不准”(或者“火箭作业十不准”)。

9.有作业环境踏查制度。

10.有弹药管理制度。

11.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1至8项制度应当在值班室悬挂上墙。

第四条 从事地面流动火箭作业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设立的机构。

(二)有达到以下要求的火箭作业预设阵地:

1.距离居民区500米以上。

2.距离航路符合空管部门要求。

3.距离城镇、油库、重要电力设施、国道、高铁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公里以上。

4.至少有一个以上仰角范围大于等于10度、方位角范围大于等于15度的安全射界。

5.作业装备安全射界的发射方向上周围300米范围内无高大树木和建筑物等。

6.交通便利。

(三)有达到以下要求的作业设施:

1.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设有值班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休息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有混凝土框架或钢结构的装备库。

3.有配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弹药保险柜且24小时有人值守的弹药临时存储场所,并设有防火、防雷、防爆等安全警示牌。

4.有新购置或年检合格的移动火箭发射装置。

5.有视频监控,对装备库、弹药临时存储库等重点部位实时监控。

(四)有达到以下要求的作业人员:

1.按2人/套火箭发射装置配备火箭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符合从业基本要求(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60周岁;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高不低于155厘米、两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9、四肢运动正常、无精神病史、无红绿色盲、双耳无重度听力障碍;无违法犯罪记录)。

3.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应当掌握火箭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4.作业人员与作业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5.作业人员有作业单位购买的相应人身意外保险。

(五)有达到以下要求的作业制度:

1.每个预设阵地有安全射界图。

2.有安全责任制。

3.有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4.有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有作业前安全教育制度。

6.有作业操作规程。

7.有作业空域申请制度。

8.有“火箭作业十不准”。

9.有作业环境踏查制度。

10.有弹药管理制度。

11.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1至8项制度应当在值班室悬挂上墙。

第五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飞机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设立的机构。

(二)有达到以下要求的作业设施:

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设有值班室和休息室。

2.有固定或临时弹药存储场所。

3.有作业飞机(含租用)、催化播撒设备、空地通信设备。

4.有作业保障车辆。

(三)有达到以下要求的作业人员:

1.有飞机作业人员3人及以上,地面指挥人员1人及以上。

2.作业人员符合从业基本要求(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60周岁;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身高不低于155厘米、两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9、四肢运动正常、无精神病史、无红绿色盲、双耳无重度听力障碍,无不适应高空作业的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

3.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应当掌握相应的机载设备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4.作业人员与作业单位签有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5.作业人员有作业单位购买的相应人身意外保险。

(四)有达到以下要求的作业制度:

1.有安全责任制。

2.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3.有作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有值班制度。

5.有增雨飞机运行管理制度。

6.有弹药运输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7.有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8.有作业操作规程。

9.有作业空域申请制度。

第六条 拟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报请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核查确认。省人影办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核查确认。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经核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作业单位名单报省气象局,并纳入本地区人影作业单位名录。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责令进行整改。

在整改期间禁止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八条 作业单位应当在条件确认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安全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鼓励作业单位利用地面燃焰炉、燃气炮等新型作业装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试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审批办法》(辽气发〔2014〕2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