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气象局

一、主要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本行政域内气象监测网络工作的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组织灾害天气联防等相关业务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3.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检测工作。 4.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开展气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5.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7.承担辽宁省气象局和沈阳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因社会发展对气象需求的不断增加,要特别加强下述职能: 1.加强气象综合观测业务运行的监控和质量控制工作。提高综合观测数据质量、数据汇集、评价和观测产品制作水平。 2.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服务。强化重大气象灾害的灾前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恢复评估工作。强化气象应急服务管理,完善联动机制。 3.加强气象公共服务。整合气象公共服务资源,改善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 4.加强探测技术、装备、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5.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和气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与多轨道业务及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新知识、新技术培训。

二、部门领导

陈洪伟    党组书记、局长

王 虹    党组成员、副局长

常富玉   

邸 新   

李长青    纪检组组长

姚树明    一级调研员

三、所属机构

沈阳市气象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沈阳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沈阳市气象局人事处、沈阳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沈阳市气象局机关党委办公室、沈阳市气象台、沈阳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沈阳市气象服务中心、沈阳市气象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沈阳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四、联系电话

  024-2382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