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施放氢气球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11 09:4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我市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充填介质的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群放小气球)。施放的气球只能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  

二、严格施放氦气球的行政审批。对于申请施放氦气球资质的单位,气象部门要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要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一律不得批准;要严禁审批以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为充填介质的气球施放活动;对于需要借助机械装置施放的巨型气球一律不予批准。如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活动中,确需施放气球的,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还应从严审查施放氦气球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并加强现场监管力度,确保施放氦气球活动的安全。  

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各类庆典等活动中使用氦气球(含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手持小气球),必须由具备施放资质的单位和具有施放资格的人员施放。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必须在氦气球顶部张贴施放单位的识别标志;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气装置。遇到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应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与气象部门审批联动工作机制,把施放气球活动审批纳入广告经营活动、企业安全生产审查要件之一。建立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小组和重大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非法施放气球活动。对于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