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锦州市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0 09:35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确处理政府信息“保与放”的关系,推动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省气象局下发的《关于转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辽气发〔2012〕35号)文件精神和市保密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原则:

1.谁公开,谁审查;

2.事前审查;

3.依法审查。

二、审查内容

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2.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3.是否涉及个人隐私;

4.是否涉及敏感信息。

三、审查程序

(一)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2.《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3.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三)保密审查的程序:

1.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承办人起草公文时提出初步意见,如涉密则按定密规定程序确定秘密等级,如不涉密则确定能否公开。

(2)承办单位提出审核意见,会签单位提出会签意见。

(3)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发。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信息产生单位审核。

(3)市气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主管信息公开的领导审批。

3.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2)有关单位会签提出会签意见。

(3)涉密信息由市气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

(4)主管信息公开的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