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局2024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气象局2024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气象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气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本溪市气象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4年本溪市气象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项目支出明细表
十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情况表
十三、项目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本财指预〔2024〕1号)
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气象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市本级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气象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该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探测工作。负责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气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四)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的发布。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气象法规的实施,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负责本地重点建设工程、城乡建设规划中气象条件的评估和气象服务保障。
(六)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审计、基础设施建设、机构编制、科研、培训、气象装备、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内综合性的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的建立和督查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目标考评管理、信息宣传、文书档案、气象史志编撰等工作;负责保密、反恐、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办公用房、市局网站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安排、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负责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气象部门经费预算、决算工作;负责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督查所属四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和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制定内部财务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会计凭证、账表等会计资料和相关财务信息;负责对县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业务科技科(政策法规科)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农业气象、公共服务和气象信息资料、气象信息网络业务及气象装备保障业务的管理;负责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及科技创新、科研管理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及站址变动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全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等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全市气象依法行政工作管理,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行业政策、法规建设的规划与管理;负责承担全市气象部门气象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监督落实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负责气象标准化建设;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气象法治宣传及普法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执法的管理、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总结;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等;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人事政工科
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奖惩、选拔、任免、交流及后备干部建设工作;负责拟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各类人才的培养选拔、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工作;负责干部录用调配、工作调转、职务职级晋升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气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晋级及聘期考核工作;负责参公人员和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政策指导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维护、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市本级在职职工休假审批、考勤汇总及带薪休假统计工作;负责市本级及各直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换证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全市气象部门在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机关党总支(监察审计科)
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党组织的各项制度建设;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气象文化建设工作;负责落实市直机关工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市局党建管理工作;负责发展党员工作;负责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负责创先争优工作;负责绩效目标考核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气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负责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负责统战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部分 本溪市气象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气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585.58万元,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585.58 万元;
(二)支出预算585.5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58.36万元,
2.项目支出327.22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61.54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项目支出收入预算增加64.49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市气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258.36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 7.04万元,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经费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市气象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市气象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 0万元,与2023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024年本溪市气象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3年 | 2024年 | |
合计 | 0 | 0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0 | 0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0 | 0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气象局共有车辆 0 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台。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纳入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支出4个,涉及资金327.2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
第四部分 本溪市气象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见附件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文件下载:
- 市气象局-部门预算批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