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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气象局修订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业务规定
2022-06-17

5月30日,辽宁省气象局修订并印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业务规定,遵循属地化原则,梳理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和发布的职责分工,优化调整制作与发布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与传播能力,推进短临预报预警服务能力提升示范省工作,推进全省短临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调整工作。

在新的业务规定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再多级重复制作发布。省级气象部门不再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而是按照属地化原则,在业务规定范围内的15类气象灾害的各个等级预警信号将全部由市、县级气象部门制作完成。市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本市未设气象台的县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的全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县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内的全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由原来的省、市、县都可以发布变更为谁制作谁发布。按照应急责任人的实际需求,制作预警信号的市、县级气象部门把该预警信号通过手机短信以分灾种分级别的精准靶向式发布给全省范围的应急责任人,同时市、县级气象部门还将制作的预警信号及时通过本地的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传真、农村应急广播等媒体进行发布。省气象服务中心则负责把全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利用省级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实时发布。此外,各级气象部门还要求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登记留档工作。

新的业务规定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指导模式进行了优化调整,由原来的省、市、县逐级指导调整为一级指导。省级气象部门不仅可以直接指导市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还可以对县级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进行直接指导。辽宁省气象台(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负责指导全省分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同时,还将着重开展短临预报指导产品、省短临预报预警业务一体化平台等研发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时质量检验以及为市、县级气象部门提供实时查询工作。

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和签发上,新规定也做了梳理和明确。除了包含原有的发布时间、发布单位及已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实况和影响起始时间、影响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之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还新增了气象风险提示和防御指南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签发实行分级签发制,红色预警信号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由气象台台长或其授权人员签发。此外,市、县级气象部门制作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还将及时通过辽宁省短临预报预警业务一体化平台实现省、市、县各级共享,并同时备案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者:张广梅 审核:王瀛、谭世君 责任编辑:刘璐 校对:张钰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