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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公布施行
2024-04-09

4月8日,《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两方面内容合并,形成一部法规,突出了立法的实用性,属全国首创。《条例》的施行也成为我省首部气候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地市级立法方向上取得突破。

《条例》共计三十四条,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工作机制、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提高了部门间行政效能;规范了气象行业管理、气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和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提升了社会管理能力;规定了依法开展气候资源调查、气候资源规划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发挥了气象综合效益。支持开发冰雪、避暑、康养等气候资源,推动地标性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创建气候标志品牌,打造中国气候好产品,进一步落实丹东市建设“幸福宜居城市”战略。

下一步,省气象部门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依托《条例》做好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积极开展贯宣、解读,推动全省气象法规体系、气象标准体系、气象公共管理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作者:王鑫刚   审核:李金义 杨璐  责任编辑:王昕  校对:姜晓辉 马东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