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和《营口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对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居民住宅的雷电防护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三、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监督电话:0417-3537166
营口市气象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