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参照《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16),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凡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均应接受质量考核。本省资质单位上一年度没开展业务的,要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备说明。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办公地点的外省资质单位,按照考核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质量考核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第六条 被委托机构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负责组建、管理考核组,对考核组的行为负责;
(二)严明考核纪律,督促考核组公平、公正实施考核;
(三)不干涉考核组独立实施考核;
(四)对考核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七条 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建立质量考核专家库,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
(二)掌握雷电防护知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熟悉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三)一般应当具有雷电防护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或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被委托机构应当结合考核工作要求和工作量制定考核工作计划,从质量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由防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两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质量考核组由技术专家任组长,组长负领导责任,向实施考核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考核组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条 质量考核组应当遵守以下考核要求:
(一)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对象无利害关系;
(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检测实施期间的有效相关标准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质量考核依据,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实施独立考核,并使用影像设备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三)应对考核过程中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机构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使用的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五)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果,保证考核质量;
(六)对在考核期间获取的被考核机构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质量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组织实施;
(二)检测人员的合规性;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四)验证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五)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七)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八)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九)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十)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质量考核应当按照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抽取考核项目、确定考核方式、调取检测项目资料、实施现场考核并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编制考核报告、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质量考核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考核机构考核时间和考核要求等。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按要求提供考核年度全部检测项目(检测报告)清单。考核组按5%比例随机抽取考核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个且不少于2个,完成检测项目少于2个的全数考核。
质量考核项目应当在考核期内本行政区域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并兼顾各种环境、场所、类型、项目所属地域等因素。
考核组向检测机构调取所有考核项目的检测合同(协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后加盖检测机构公章,作为考核资料留用。
考核组对所有考核项目进行资料核查,然后依据《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资料检查)》(附件1)进行评分。评分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从上述考核项目中选取不少于50%的项目作为验证考核项目,考核项目两个及以下的均应进行项目验证。
对于选取的验证项目,在检测报告记载时间之后,质量考核开展前,雷电防护装置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发生改变,可能影响验证结果的,考核组应向检测单位核实并签字确认,并重新抽取替代项目。
第十五条 考核组可以采用检测机构自测或考核组独立检测两种形式进行项目验证。一般采用检测机构自测的形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考核组人员独立检测的形式。
检测机构自测的,应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按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考核组现场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测应当覆盖原检测报告中重要的检测要素;
(二)当检测项目中有多个相同测试内容时,考核人员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设备,要求检测人员进行测试;
(三)考核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人员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时,考核人员有权终止项目验证;
(五)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及现场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记录(或原始记录复印件)上签字。
采取考核组独立检测的,应由考核组成员对项目进行复测,检测机构人员应在现场协助、观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核组应当参考被考核单位检测报告,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气象主管机构规范性要求和检测合同或者检测委托书的规定,进行检测;
(二)考核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要素进行抽测,抽测应覆盖重要的检测要素或者检测报告中可疑的要素;
(三)考核组宜使用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主要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结束后,被考核单位人员及现场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记录(或原始记录复印件)上签字。
复测结束后,对复测结果进行比对分析,然后依据《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项目验证)》(附件2)进行评分。评分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验证项目最终得分为该项目资料检查与项目验证的平均分。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评分结束后,考核组成员应分别在项目对应的《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资料检查)》和《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项目验证)》上签字。
考核组填写《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附件3),将所有考核项目的平均分作为检测机构的质量考核得分。
第十七条 在上述考核评分中若出现评分表中一票否决的情况,即刻结束考核,将质量考核得分直接定为0分。
第四章 结果判定
第十八条 质量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个等次。
当检测项目考核得分高于或等于60分时,考核组应当做出考核质量合格的结论。
当检测项目考核得分低于60分时,考核组应当做出考核质量一般不合格的结论。
当检测项目考核得分为0分时,考核组应当做出考核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结论。
第十九条 质量考核合格率=合格项目数÷抽取项目总数×100%,其中合格项目为考核得分高于或等于60分的项目。对于存在考核质量“严重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机构,质量考核合格率为0。
第二十条 考核结论作出后,考核组应完成《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附件4)的编制,由考核组签字留存。
第五章 结果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部考核工作完成后,被委托机构应将《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资料检查)》《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项目验证)》《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和考核报告及调取的考核项目资料等按项目归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与《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5)一同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辽宁省气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检测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逾期不申诉的,视为同意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申请后,对有关申诉材料组织复核,复核应调阅被考核检测机构的全部归档材料,对原考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查,不受申请复核内容的限制,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以及不合格(含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项目清单。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质量考核结果中存在不合格项目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将相关信息纳入检测机构信用档案,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跟进处理质量考核发现的问题,并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开展检测质量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资质延续及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情况组织考核质量抽查。每次从每个考核组完成的考核项目中抽取3至5个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向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资料检查)
2.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项目验证)
3.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汇总表
4.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5.年度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1
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资料检查)
被考核检测机构: 考核项目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一级考核项目 | 二级考核项目 | 评分 项 | 否决项 | 考核标准 | 得分 (或结果) | 扣分/否决原因 |
A1 检测活动的合法性 | B1 资质合法性(否决项) | √ |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并列入违规行为范围: 1.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查检测报告,乙级资质单位检测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者检测报告防雷类别为第三类,经考核组认定该场所为第二类及以上防雷建筑物的,均视为超越资质开展检测); 2.以分公司名义开展检测,检测报告盖分公司印章的。 | |||
B2 人员资格合法性(否决项) | √ |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并列入违规行为范围: 1.检测人员、报告签发人与检测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 2.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的。 | ||||
B3 接受质量考核情况(否决项) | √ | 拒绝考核或不配合考核、向考核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并列入违规行为范围。 | ||||
A2 检测合同 (3分) | B4 真实性 (否决项) | √ | 伪造检测合同,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并列入违规行为范围。 | |||
B5 有效性、完整性(3分) | √ | 1.未签订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无委托方签字或盖章,扣3分。 2.合同中无检测场所范围,扣1.5分。 3.合同中无检测项目范围,扣1.5分。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3分。 备注:检测合同作为检测机构检测范围及项目的依据之一,未签订合同或检测合同中未明确检测场所、项目范围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全面检测;检测合同中有特定检测场所、项目范围的,检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内容检测,检测合同作为考核组考核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全面性、完整性的依据之一。 | ||||
A3 原始记录 (30) | B6 真实性 (否决项) | √ | 无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非随检测进度如实填写的记录均视为伪造记录),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并列入违规行为范围。 | |||
B7 记录完整性(30分) | √ | 1.无唯一性标识(如每页都应有与检测报告对应的报告编号等唯一性标识)、无页码、页码不连续,每份记录扣2分。 2.空白项未划“/”等标识,每处扣0.2分。 3.每个检测结果栏填写了多个检测值并与检测项目无唯一对应性,检测项目表述非唯一性等,每处扣0.5分。 4.原始记录修改处未采取双横线修改或无修改人签章,每处扣0.5分。 5.记录不规范,检测项目、结果或数据字迹不清或表述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有歧义性等,每处扣0.5分。 6. 记录中包括《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以外检测项目的,每处扣0.2分。 7.原始记录中未绘制检测点示意图,每份记录扣5分。 8.无检测人员、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或检测人员、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为代签字,每项扣2分。(代签字界定: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检测人员应在考核组考核时在考核组提供的签名表中签名,经考核组核实原始记录中签名的人员与实际现场检测人员一致,只是签名时由他人代签,此种情况按代签字认定) 9.检测人员无《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能力考试(考核)合格证》的,每人次扣2分。 10.数据修约错误,每处扣0.5分。 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30分。 | ||||
A4 检测报告 (58) | B8 报告的真实性(否决项) | √ | 抄袭或复制上次非本检测机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检测平面图等相似度90%以上,或其它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A4项不再考核,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并列入违规行为范围。 | |||
B9 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12分) | √ | 检测报告内容与原始记录内容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最高扣12分。 | ||||
B10 检测依据的全面性和适用性(3分) | √ | 报告中标准引用错误或不全面,每项扣1分,最高扣3分。 | ||||
B11 检测结论的正确性 (10分) | √ | 1.防雷装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检测结论为合格或防雷装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扣10分。 2.检测结论只有接地电阻、等电位连接等防雷装置参数的一部分,不能反映防雷装置的整体状况,扣3分。 3.未逐项列出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建议,每缺少一项扣1分。 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10分。 | ||||
B12 签字盖章的合规性 (3分) | √ | 1.报告未加盖检测专用章(或公章)或采用无受控措施的电子签名、电子章,扣3分。(查检测机构发布的文件、管理制度中有无电子印章使用的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的受控措施是否可行) 2.检测报告骑缝处未加盖检测专用章或公章,每份报告扣1分。 3.签名不全或代签,每处扣1分。 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3分。 | ||||
B13 检测点与检测示意图的一致性(10分) | √ | 1.报告无检测点示意图,扣10分。 2.检测示意图未标注全部检测项目和检测点,或无法与检测项目一一对应,每发现一处扣1分。 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10分。 | ||||
B14 检测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20分) | √ | 1.涉及高风险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8分: (1)具有爆炸危险的罐体、塔体、装置、管道等顶部接闪器、放散管、呼吸阀、安全阀等项目未检测的; (2)防雷类别达到第三类及以上的建筑物、烟囱、水塔等顶部接闪器或设施未按标准全面检测的; (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未按标准检测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的。 2.报告中无建构筑物长宽高、使用性质、年预计雷击次数等支撑防雷类别划分的必要项目和数据或无防雷类别、防雷类别判定错误的,扣5分。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等未按照GB/T 21431、DB21/T 2754等标准要求全面检测的,每缺少一项参数扣0.5分。(查标准中的检测项目与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进行核对) 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20分。 | ||||
A5 检测设备 (9分) | B15 检测设备的合规性和有效性(8分) | √ | 1.报告中的检测设备参数指标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或技术规范要求,扣8分。 2.检测设备未经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超过有效期、检定或校准证书中单位名称与检测机构不一致,每项扣1分。 3.检测报告中检测设备未覆盖全部检测数据,每缺一台设备扣1分。 4.检测设备名称、型号、编号不完整或有错误,每发现一项扣0.5分。 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8分。 | |||
B16 检测设备的溯源性 (1分) | √ | 考核项目涉及的检测设备无出入库使用记录,扣1分;每缺少一台设备的出入库使用记录扣0.2分,最高扣1分。 | ||||
合计 | 有否决项时, 记0分。 |
说明:1.被列入违规行为范围的,考核组将具体事实上报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进一步依法调查、取证、处理。
2.在资料检查中对检测人员、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该项目应进行项目验证。
3.质量检查的技术依据标准必须同时符合国标GB/T 21431、相关场所的行业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考核人员签字:
附件2
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项目验证)
被考核检测机构: 考核项目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一级考核项目 | 二级考核项目 | 评分 项 | 否决项 | 考核标准 | 得分 (或结果) | 扣分/否决原因 |
A1 检测人员 (15分) | B1 真实性、合规性 | √ | 检测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签名的检测人员与现场实际检测人员不符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并列入违规行为范围。 备注:考核组现场通过与受检单位调查了解、考核检测人员对检测场所的熟悉程度等情况,认定检测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签名的检测人员与现场实际检测人员的一致性。 | |||
B2 对检测设备使用方法的掌握程度(10分) | √ | 熟练掌握考核项目中涉及到的接地电阻、等电位、防雷原件测试仪等主要检测设备或测具的使用方法,操作符合仪器或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使用不当扣1分,最高扣10分。 | ||||
B3 检测规范性(5分) | √ | 检测人员掌握防雷检测及安全作业一般要求,佩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电工鞋、安全绳(带)、防静电服等,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1分,最高扣5分。 | ||||
A2 检测设备(12分) | B4 检测设备的符合性(12分) | √ | 1.被考核人员应配备考核项目所需的全部检测装备,每出现一台遗漏扣2分。 2.项目验证时使用的设备与原检测报告中所列设备型号一致编号不一致的每台扣0.5分,型号不一致的每台扣1分。 3.设备未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超过有效期的,每台扣2分。 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12分。 | |||
A3 检测报告 (73分) | B5 报告的真实性(否决项)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验证计0分,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并列入违规行为范围: 1.超过报告所载检测项目或检测点总数40%以上与现场无法对应; 2.漏测的检测项目超过报告所载检测项目或检测点40%以上。 考核组应对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检测点位与现场一一核对。 | |||
B6 所载检测项目的全面性(18分) | √ | 1.对雷电高风险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8分: (1)具有爆炸危险的罐体、塔体、装置、管道等顶部接闪器、放散管、呼吸阀、安全阀等项目未检测的; (2)防雷类别达到第三类及以上的建筑物、烟囱、水塔等顶部接闪器或设施未按标准要求检测的; (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接闪器参数及保护范围、安全距离、防雷电感应等未检测或检测数据不正确的。 2.应检测的项目在检测报告中漏项的,影响检测结论判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不影响检测结论判定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18分。 | ||||
B7 所载检测项目与现场的一致性(20分) | √ | 检测项目或检测点与现场无法对应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高扣20分。 备注:考核组应对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检测点位与现场一一核对。 | ||||
B8 检测点示意图的符合性 (10分) | √ | 1.无检测点位置示意图扣10分。 2.检测点示意图中的检测项目或检测点与现场被检项目位置不一致的,每处扣0.5分。 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10分。 | ||||
B9 检测数据的准确性(25分) | √ | 测试数据与报告中原检测数据偏离超过规定范围,每发现一处扣0.5分,因偏离导致本次测试判定结论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以上扣分项累计最高扣25分。 依据本次项目验证测试,经考核组认定,原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的,B9项计0分。 备注:1.项目验证检测应覆盖检测报告中所有检测项目,当检测项目中有多个相同测试内容时,可只测试有代表性项目。 2.项目验证检测的检测数值偏离范围应符合QX/T 317的要求。 | ||||
项目验证得分 | ||||||
资料考核得分 | ||||||
验证项目最终得分=(资料考核得分+项目验证得分)÷2 验证项目最终得分 |
说明:1.被列入违规行为范围的,考核组将具体事实上报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进一步依法调查、取证、处理。
2.项目质量检查的技术依据标准必须同时符合国标GB/T 21431、相关场所的行业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考核组人员签字:
附件3
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汇总表
被考核检 测机构信息 | 检测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
地址、邮编 | 电 话 | ||||
抽 检 考 核 信 息 | 一 | 抽检项目单位名称 | 地 址 |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
二 | 抽检项目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
三 | 抽检项目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
四 | 抽检项目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
五 | 抽检项目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
抽 检 考 核 信 息 | 六 | 抽检项目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
七 | 抽检项目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
抽检项目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八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
抽检项目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九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
抽检项目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十 | 联系人 | 邮 编 | |||
电 话 | 考核方式 | ||||
得 分 | 考核结果 |
检测机构质量考核最终得分: (最终得分为抽检项目的平均分)
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考核合格率: (合格率=合格项目数÷抽取项目总数×100%)
考核组人员签名: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个等次。
附件4
辽雷核﹝ ﹞ 号
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考核项目名称
被考核检测机构
考核组组长
考 核 方 式 资料检查/项目验证
辽 宁 省 气 象 局 监 制
声 明
⒈ 考核报告无考核组人员签字无效。
⒉ 考核报告涂改无效。
⒊ 本考核报告仅对本次考核项目有效。
考核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辽雷核﹝ ﹞ 号 共 页 第 页
考核项目名称 | |||
被考核检测机构名称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考 核 时 间 | 天气状况 | ||
项 目 地 址 | |||
受检单位名称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考核组成员 | |||
主 要 检 测 设 备 名 称 | |||
考 核 依 据 | |||
考核结论 | 考核得分: 合 格 率:
考核组组长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5
年度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质量考核得分 | 检测质量考核合格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