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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1-08-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诚信自律,依法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并向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归集公开

第五条  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第六条  基础信息是指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信用等级,以及信用评价中涉及到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等信息。

第七条良好信息是指检测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切实履行防雷检测安全主体责任,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从业活动中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信息包括:

(一)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的;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入的有关检测机构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破坏公平竞争而产生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以欺骗或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四)在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或出具检测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报告的;

(七)由不具备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测的;

(八)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九)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十)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十一)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在防雷装置检测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三)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四)拒不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

(十五)其他对防雷安全构成威胁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包括: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获取、检测机构主动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阅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布或共享交换。

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信用评价

第十  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三方机构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数量的防雷专业信用评价专家,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从高依次划分为A(信用优秀)、B(信用良好)、C(信用较差)、D(信用差)四个等级。

(一)综合得分在九十分()以上,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社会信誉、诚信度和履约能力优秀。

(二)综合得分在六十分(含)至九十分,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检测机构的社会信誉、诚信度和履约能力良好。

(三)综合得分在六十分以下,且评价期内未发生过严重失信行为,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检测机构的社会信誉、诚信度和履约能力较差。

(四)评价期内发生过严重失信行为,总分计0分,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D级,表示检测机构的社会信誉、诚信度和履约能力极差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满两年(含)以上的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取得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测机构向第三方机构递交信用评价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第三方机构核查检测机构相关信用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确定信用等级;

(四)第三方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五)省气象主管机构对信用等级信息公布和共享。

第十八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或复评,应当在当年的12月向第三方机构提交《辽宁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检测机构所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予以退回。发现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对信用等级降级,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对资料初审合格的检测机构,第三方机构组织信用评价专家成立评审组, 依照《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表》(附件2)进行评审。

评审组由3-5名专家组成,评价专家应具有丰富的防雷专业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专家应真实、准确地分析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对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分,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第三方机构核准后告知被评价检测机构,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向社会公示

检测机构如对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被告知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方机构收到复评申请后,应及时对有关申请材料组织复评复评应调阅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申请材料和信用等级评审材料,对原评价等级进行全面复查,不受申请复评内容的限制,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复评申请人做出变更或维持的结论。

信用评价结果应在辽宁省气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第三方机构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受理书面异议后,应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第三方机构将评价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  信用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信用评价专家应与被评价检测机构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用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生《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表》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检测机构,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第二十六条鼓励信用修复,但涉及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复。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主动整改的,可在第二年度按规定程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信用信息复评。信用等级为D级的检测机构在定级满一年后,方可申请信用信息复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书面信用信息复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复评。如整改到位,符合复评条件,将对其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与披露

第二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的基础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及其它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信用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激励措施:

鼓励并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

(三)建议排除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要求限整改,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重点监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

(三)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要求限时整改,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作为是否准予延续或者注销检测机构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辽宁省气象局官方网站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信用档案记录的以下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

(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三)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并负责将检测机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动管理、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证的;

(三)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的;

(五)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年度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的;

(七)逾期不履行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在防雷装置检测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拒绝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基础信息及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其它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经核查,需要变更的,第三方机构应及时更新,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将更新后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辽宁省气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在共享、公开范围内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表


附件1

辽宁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年)

被评价单位(盖章):                      

期:                

辽宁省气象局制

    本单位自愿参加辽宁省气象局组织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或扫描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章:

                                 

一、信用评价情况

初次评价 □

复  评 □

信用等级: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单位注册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成立时间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  务


传  真


邮  箱


三、资质认证情况

资质认证名称

取得时间

有效期

评定单位名称













四、人力资源情况(单位:人)

总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专业

技术

人员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学历


专业


从事防雷技术工作时间


备注:

       1.《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取得的各类从业资质证书和各类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技术人员取得能力证书、职称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使用的标准清单、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及检测设备检定资料复印件;

   5.组织机构框图、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技术手册复印件;

   6.近两年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7.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近两年获得的专利和科研成果清单及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9.检测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质量考核情况

考核单位

考核日期

考核合格率







备注:填写单位申报年度前两年的质量考核结果。

六、单位信用记录

信用等级名称及等级

证书编号

评定时间

评定有效期

评定单位名称


























备注:1.填写单位申报年度前两年的各种信用记录;2.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评定的信用等级,包括工商、税务、质检、海关、银行以及其他组织评定的信用等级。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专家组意见

年    月   日

评价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表

单位名称:                                    评价日期:              

评价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1.基本能力

12分)

1.1开展防雷检测业务年限

1

开展防雷检测业务年限在6年(含)以上的得1分,6年以下2年(含)以上的,得分=(开展防雷检测业务年限-1)×0.2,2年以下的不得分。


以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时间为准,涉及改制的应提供延革证明,可以以改制前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时间计算

1.2办公场所

3

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得1分;有独立档案室且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放档案的得1,否则不得分;有独立检测仪器装备室且按检测仪器管理要求存放、出入库的得1,否则不得分。


根据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及现场考查判断

1.3人力资源

4

两年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职称和资格持续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甲级8人,乙级4人),得2,否则不得分;同时以上人员持续在被考核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在检测机构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通过运行记录得以证实的,得2,否则不得分。


查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与记录、检测报告、工资记录等

2

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防雷检测人员能力认证考核(考试)合格证》,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防雷检测技术和质量控制要求,熟练掌握防雷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得2;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分。


查高级职称证书、《防雷检测人员能力认证考核(考试)合格证》,现场考核

1.4资质认证

1

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能力认证附表中包括防雷类别、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等全部检测项目的,得1分,否则每缺少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认证附表

1

通过防雷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财务状况

(5分)

2.1资产状况

3

用于防雷检测业务的固定资产(检测仪器、车辆等)150万元(含)以上的得3分,150万元以下的,得分=实际固定资产(万元)/150*3


以审计财务报表和现场核实为准

2.2损益情况

2

连续两年经营盈利的得2分;当年盈利的得1分亏损的不得分。


3.内部管理

17分)

3.1规章制度

4

文件控制与维护、人员管理、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合同管理、原始记录管理、检测报告管理、质量记录控制、计算机数据控制、业务工作流程、检测质量控制、申诉和投诉处理、防止不正当干扰、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制定合理,涵盖检测机构各部门及下属各分支机构,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的,得4分,缺1项扣0.5分,直至不得分。


查阅相关的规章制度、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下属分支机构

4

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得4分,缺1项扣0.5分,直至不得分。


提供与各项规章制度配套的运行记录档案(非电子表格)。

3.2档案管理

3

建立档案管理规定,合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质量记录、技术资料等各类档案归档及时、齐全,保管整齐、安全、受控,符合有关要求的,得3分,每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直至不得分。


查看相关档案记录

3.3安全生产管理

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每年定期对全体检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得1分,每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直至不得分。


提供培训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不齐全或过期继续使用的不得分。


查看安全防护用品清单、安全防护用品和相关合格证

3.4质量监督

2

建立内部质量监督机制,就检测人员服务态度、检测质量等定期进行监督、回访,有人员和经费保障,并得到贯彻执行的,得2分,仅建立未有效执行的不得分。


以质量运行、监督记录为准

3.5办公环境

1

办公环境宽敞、明亮、干净、整齐,布局合理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等信息公开齐全、醒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以实际现场查看为准

4.检测业务

59分)

4.1检测标准

2

技术标准配备齐全,更新及时,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得1分,1项没达到扣0.5 分。制定科学严谨、详细、具体、实用的现场检测作业指导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以提供的标准清单和现场检测作业指导书为准

4.2仪器设备

2

根据检测组的数量,配备与之相对应套数的检测仪器,检测仪器种类、参数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得2分,否则每缺少一套扣0.2分,扣完为止。


以提供的设备清单和现场核实为准

2

检测仪器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正确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0.2分,扣完为止。


以提供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为准

2

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规范,说明书、生产厂家、使用和维修、维护记录等设备档案齐全的,每台仪器有使用记录可追溯,得2分,每缺少1项扣0.2分,扣完为止。


以设备档案和记录为准,查设备使用记录与检测报告中仪器的对应性

4.3检测车辆

2

根据检测组的数量,配备与之匹配的专业检测车辆(满足放置梯子、线车、各类仪器的皮卡、面包型客车等)的,得2分;配备小轿车类一般车辆(不能满足放置梯子、线车、各类检测仪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查车辆行驶证、购买和租用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4.4检测质量

40

以质量考核结果为准,此项得分=质量考核平均分*0.4。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此项计0分。


以质量考核结果为准

4.5合同签订

3

检测合同签订规范,明确检测内容、服务期限和收费标准的,得3分;合同签订不规范的,每发现1起扣0.5分,直至不得分。


抽查比例不少于20%

4.6经营业绩

3

检测项目数在300个(含)以上的得4分,300个以下的,得分=实际检测项目数(个)/300*4


以检测台账、检测合同、报告为准

4.7客户满意度

3

评审组通过电话调查、实际调查等方式获得的客户满意度在90%(含)以上的,得3分;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下60%(含)以上的,得分=(客户满意度-60%)×10,60%以下的不得分。


评审组通过电话现场随机等方式获得的调查结果为准客户满意度结果需少调查10家被检测单位。

5.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4分)

5.1表彰奖励

(加分项)


获省级及以上诚信企业称号或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每项得2分,获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表彰奖励的,每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2分。




获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项的,每项得1分,获市级科技奖项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分。



5.2信息化建设

2

建立或应用防雷检测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报告全部网上流转得2分。



5.3标准化工作

2

主导制订过防雷检测国家、行业标准的每项得2分,主导制订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得1分;参与防雷检测国家、行业标准制订的每项得1分,参与地方或团体标准制订的每项得0.5分;承担国家级防雷检测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每项得2分,承担省级防雷检测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每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2分。


以标准化行政主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为准。

6.社会责任(3分)

6.1工资及支付

1

按时按合同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报酬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查看工资发放表及合同

6.2社会保障

2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的,得2分,未按时足额缴纳或缴纳不全的不得分。



6.3社会贡献

(加分项)


有抢险救灾、公益助学、社会救助等行为,且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相关社会贡献的材料

7.一般不良信息(扣分项,计负分)



2年内受到气象、应急、市场监督、税务等机关行政处罚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部门发布信息为准



不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管,不按要求填报检测信息、执行管理规定或整改通知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以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结果为准



由于检测机构责任未履行检测合同约定引起纠纷的,每发生1起扣2分。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法人、技术负责人、名称、地址等)未按规定备案的,扣3分。





对同一项目同时开展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包括防雷产品销售),每发现1起扣5分。





由不具备检测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测的,扣5分。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失范行为的,每发现1起扣5分。



8.严重不良信息(否决项,有以上情况的,总分计0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冒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在得分一栏记录有或无,并说明具体情况。



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




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的。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的。




因检测质量造成雷击事故的。




以行贿、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存在乱收费、故意减少检测项目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进入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等征信系统“黑名单”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管活动的。




遭到举报,经查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且拒不整改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




有其他对防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不良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