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强化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和《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在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检测机构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须在检测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须填写《铁岭地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活动信息表》(铁岭市气象局网站下载),连同检测结论和整改意见的电子扫描件,一并报送至铁岭市气象局,接受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未按要求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并提交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向辽宁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特此公告。
铁岭市气象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