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减少雷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对2022年雷电防护装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实行防雷行政许可
全市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中,建设工程项目或工程类别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必须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切实履行雷电防护安全主体责任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通过辽宁省气象局官方网站查询),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拒绝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雷电防护安全工作,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雷电灾害发生。
四、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同时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年度防雷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2021年全市新、改(扩)建雷电防护装置行政许可项目名单已通过辽阳市气象局门户网站(http://ln.cma.gov.cn/gswz/ly/)信息公开中进行公示,可通过登录网站进行查询。
举报电话:0419-4120907
辽阳市气象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