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升放气球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抚顺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抚顺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开展升放气球活动
1.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凡在沈阳市辽中区范围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严禁无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活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2.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升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日向升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在拟升放2日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升放。
3.升放气球活动实行标准化制度。一是升放气球过程中应有专业作业人员在现场值守,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防止意外情况发生。遇到异常升放动态时,应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二是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升放的群放气球,应按照《系留气球升放安全规范》要求,以氦气为气球充填物,防止使用氢气导致的燃爆事故发生。
二、联动协作机制
气象部门作为升放气球专项管理部门,按照《抚顺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应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联络机制,保证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密切配合开展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职责
各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升放气球活动。气象部门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做好事后监管工作,对违法升放气球活动依法进行查处。若发现涉嫌违法升放气球行为,请立即向气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24-57500755
抚顺市气象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