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产权单位及个人: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及《抚顺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有关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的规定,清原县行政区域内“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雷装置年度定期检测的单位或者个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气象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清原满族自治县气象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