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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2019-09-20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为督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如下。

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律责任: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法律责任: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三、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法律责任:未履行以上主体责任,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四、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按照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申请重新检测。

法律责任: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注: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五、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六、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法律责任: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七、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