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减少雷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2020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四、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拒绝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均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五、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雷电灾害发生。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可通过辽宁省气象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