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正常有效,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鞍山市2023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一)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办理地点: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咨询电话:0412-5591047。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检测机构
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资质证》的单位。
四、责任与监管
(一)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辖区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进行监管。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有雷电防护装置不开展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还有违反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 气象主管机构将认真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三)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请相关部门做好各自负责的行业或领域内的雷电防护监管工作。
特此公告。
鞍山市气象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