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新办认定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办理范围: 鞍山地区
申请材料:
1.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作业人员登记表;
3.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4.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气象、物理、化学、消防)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审批条件:
1.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 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
事项类型: 承诺件
申请人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是否需要发证: 是
承诺期限: 即办件
联系电话: 0412-5591047
监督电话: 0412-5834085
是否收费: 否
办理部门: 鞍山市气象局法规科
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34号窗口
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于《升放气球资质证》需中国气象局在线审核,申请人向市气象局提交材料时应到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s://zwfw.cma.gov.cn/spring/xzsp/userLogin/login?typeId=QQZZ&cType=1)注册、登录及录入相关申请材料。
3.中国气象局审核后会委托市气象局派人对申请人的工作场所、人员资格、设备、安全制度等进行现场核查;
4.对审查合格的,颁发《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
5.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内升放气球的通告》(鞍政发[2018]1号)文件的规定,具有《鞍山市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也不得在鞍山城区内开展升放气球业务;
6.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