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介绍
鞍山市地处辽东半岛中部,北与辽阳市、东与丹东市、南与大连市、营口市、西与盘锦市接壤。总面积为925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624平方公里),占辽宁省总面积的8.4%。下辖海城、台安、岫岩三个县(市),总人口344万。鞍山市铁矿资源丰富,探明储量100亿吨,居全国之首,钢产量占全国十分之一,有祖国钢都之称。
鞍山市气象局始建于1950年,属于国家基本站,是在辽宁省气象局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下的地市级气象局,主要承担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职责和气象业务服务工作。公益气象服务、为领导决策气象服务是主要工作职责,同时开展人工防雹增雨;农业气象服务;电视天气预报制作及背景广告;防雷检测、防雷技术服务;“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开展依法行政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鞍山市国家气象系统管理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五、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六、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对县(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系电话:0412-5830342